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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农话记帐倒挂费和农话附加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1 生效日期: 2000-05-11
发布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价费字[2000]136号

 开封市电信局:
  你局《关于农话记帐倒挂费和农话附加费问题的请示》汴电局[2000]3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农话记帐倒挂费问题
  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收取农话记帐及倒挂费的通知》(豫价费字[1999]165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取消农话记帐及倒挂费。1999年8月1日以后继续收取农话记帐及倒挂费的属于乱收费行为。1999年8月1日以前可按规定标准收取农话记帐及倒挂费。

  二、关于农话附加费问题
  1、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豫价费字[1996]325号)制定了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和附加费标准,原农话通话费项目标准按规定纳入本地网通话费中,不再单设农话通话费项目、标准。
  2、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豫价费字[1999]042号)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取消本地网固定电话各项附加费,包括农村电话收取的附加费。1999年3月1日以后继续收取本地网固定电话附加费的属于乱收费行为,1999年3月1日以前可按规定标准收取本地网固定电话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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