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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8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9 生效日期: 1997-11-19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军分区、人武部,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做好我省1998年度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 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国发(1997)32号精神,1998年度接收安置的对象是:
  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精简单位的编余志愿兵。
二、 接收安置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有特殊情况的部队,经总参谋部批准,义务兵退伍时间可适当提前或推后。
  志愿兵转业时间,交接办法,按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7)第6号)执行。
  对符合政策规定,需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在1998年6月底前安置结束。
三、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从大局出发,把安置工作这一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安置退伍军人的方案,随时了解退伍安置工作进展情况,注意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千方百计确保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严密组织,及时、安全转运好退伍军人
  认真做好退伍军人接待转运工作,今年11月25日前在贵阳、遵义、安顺、水城西、凯里、镇远、都匀、独山、马场坪、玉屏设立退伍军人临时接待转运站。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1997)后交字第438号)执行,切实保证退伍军人购票、托运行李、进出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当地政府要加强对退伍军人接待转运站、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领导,要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关心爱护子弟兵,坚持安全优质服务,文明执勤,热情接待,主动为退伍军人排忧解难,确保他们顺利返乡。
  在接待转运期间,部队、交通、铁路、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安全转运,严防发生各种事故,保证圆满完成接待转运任务。
五、 切实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件〉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由政府统一安置。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的安置政策,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他们的第一次就业。
  在1997年度的安置工作中,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都能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43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7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1996)64号)的规定和要求,态度积极,克服困难,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片面强调用工“自主权”,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还有个别行业主管部门以种种借口,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致使少数退伍军人不能及时得到安置。这种不顾大局,违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要求的作法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在1998年度的安置工作中予以纠正。对在1997年度没有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部门,除必须继续完成1997年度的任务外,还要积极承担1998年度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
  1998年度退伍军人的安置,仍分别由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级政府要从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用工需求、职工人数和安置任务等实际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等办法,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各级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要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保证完成。凡适合安排退伍军人就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退伍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退伍安置工作纳入对各工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省属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确定1998年度增人计划、下达增员指标以及企业采取减员增效措施时,不得与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政策相违背,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招工、招干(干部调配)等手续,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进单位的资格,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完成安置任务较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安置过程中,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尽量照顾本人志愿;对按政策规定安排工作的二、三等伤残军人,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精神予以妥善安置;对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军地双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顺利安置到位;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退伍军人,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的规定执行;对士兵在服役期间家庭为其购买了城镇户口的、档案中无士兵登记表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从非原征集地入伍的,以及假兵、假功、假残的退伍军人,一律不得纳入城镇安置范围。对在计划内跨地区安排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凭跨出地的县(市、特区、区)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由跨入地的县(市、特区、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对需要跨入和跨出省安置的退伍军人,由省级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对未集中交接的转业志愿兵和还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士兵,任何单位都不得接收安置。为了拓宽安置渠道,各级人事部门在面向社会实施“双考”招干时,鼓励符合招干条件的城镇退伍军人参加考试,安置部门要组织他们进行培训,为他们参加竞争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要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范围,即:允许用人单位到安置部门挑选适合本单位需要的人才,也允许退伍军人选择和自找单位;对自愿到非国有经济成分单位就业及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当地政府要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和鼓励。
  在整个接收安置工作中,要坚持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安置对象、安置结果公开和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加强安置工作的廉政建设。
六、 采取有效措施,大力选拔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选拔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是农村安置工作的重点。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国安(1997)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黔民退安(1997)4号)精神,加大选拔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利国、利军、利民和振兴农村经济的一件大事来抓,把它纳入当地发展生产力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总体规划。在选拔使用工作中,要继续坚持立足于“就地开发,就地消化”,鼓励退伍军人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扶持有技术专长的退伍军人兴办经济实体。
  县(市、特区、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他们因地制宜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以增强他们的致富技能。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七、 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帮助退伍军人解决生活和住房等实际困难
  退伍军人回乡后,各县(市、特区、区)要通过组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对他们有针对性地进行形势教育、安置政策教育和服预备役教育、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他们顾大局、讲政治、讲奉献,自觉服从政府安排。
  立志艰苦创业,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争当模范退伍军人。
  要加强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工作,当地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对待安置工作期间的退伍军人集中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及技术技能培训,组织他们参加当地的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活动。对退伍军人中的好人好事,新闻单位应及时予以宣传报道。对回农村的退伍军人,乡、镇要坚持逐户走访,各县(市、特区、区)对立功和伤残军人要重点走访,通过走访,对农村退伍军人在住房、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拨出专项经费,切实予以帮助解决。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各地在安排救济粮、款和物资发放中要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切实保障他们回乡后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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