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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3]189号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精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7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行动,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同时还存在理解不一,做法不一的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点的政策,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深入调查摸底,核实应税收入。贯彻落实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关键就在于核实经营者的经营收入。省局在全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布置各地在5月底以前完成对'双定'业户应税收入的调查测算,核定起征点以下的纳税户,并编报《全省个体户起征点调整情况统计表》。鉴于4月份各地集中力量完成HNZH4.40版的上线工作和'非典'的影响,前段调查摸底工作有些走过场,有的对原税收定额在80(90)万以下的采取'一刀切'的不征税做法。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必须进行一次回头看,凡前段未进行调查的应迅速布置调查,己经调查但属于走过场的应进行补火,各地应于6月底前完成核定工作,7月10日前上报《全省个体户起征点调整情况统计表》。

  二、对起征点以下业户的核批要采取纳税人自报,管理科、税务所核实,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进行。城镇每季或半年、农村每年核定一次。县级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所(管理科)分户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抽调人员对典型户和重点户的调查测算情况进行复审,未达到起征点来户的确定必须提交'贯彻落实增值税起征点政策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对起征点以下的业户一律不得搞变通征税。

  三、对新开办的个体经营户,达到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和湘国税函[1997]162号规定的建账条件的,不得核定为未达起征点业户。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可在三个月试营业期内,按未达起征点对待,三个月试营业期满后,再视试营业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定。

  四、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纳入征管软件实行动态管理,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做'税种登记';对原己进行'税种登记'的该类个体工商户要在'税种删除'中进行税种登记删除,纳入未税种登记户管理。在征管软件中,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从'综合查询--税务登记--未税种登记清册'中进行查询管理。在目前征管软件未修改的条件下,为了便于对未达到起征点业户的查徇管理,可采取一个征收机构(税务所、管理科)赋予二个科股所代码的变通方法进行区分管理,前一个科股所代码管理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后一个科股所代码管理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当时行'综合查询--税务登记--未税种登记清册'查询时,输入后一个科股所代码时,清册反映为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名单。

  五、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能发售百元版式普通发票,严格缴销手续,严防为他人代开发票、转借、买卖发票等问题发生。

  六、经调查测算、复审确定增值税应税收入超过起征点,但原核定税额在80(9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为确保平稳过渡可实行分期分批在年内调整到位,对这些个体工商户原则上要按季、半年申报,必须纳入双定户管理,不得作零散税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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