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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朝鲜东方货物运输合营公司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 2007-01-08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7]18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丹东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朝鲜合作设立朝鲜东方货物运输合营公司的请示》(辽外经贸发〔2006〕42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丹东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美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胜利经济贸易联合公司合作设立“朝鲜东方货物运输合营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设备出资700万美元,占70%的股份;外方以实物及流动资金出资300万美元,占30%的股份。经营期限为1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以矿产品为主的货物运输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七、该境外企业若发生改变在朝鲜的注册地或再投资于朝鲜境内其他地方的情况,须事先履行国内报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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