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核定2007年一季度加工贸易成品油出口数量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 2006-12-27
发布部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贸函[2006]19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内成品油供求情况,现将核定的2007年一季度加工贸易成品油出口数量通知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核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一季度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103万吨。其中,汽油88万吨、煤油10万吨、柴油5万吨(分企业数量详见附件1)。
  二、核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一季度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数量103万吨。其中,汽油62.9万吨、航空煤油30.1万吨、柴油10万吨(分企业数量详见附件2)。
  三、有关省市商务部门和海关凭本通知核定数量办理成品油出口手续。
  四、请有关企业按照严格控制出口的原则,在核定数量内均衡安排出口,确保国内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同时要密切监控市场供求形势,必要时可申请对出口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本季度出口数量未执行完的,经报商务部(外贸司)、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同意后可转至下季度执行。
  五、供广州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出口汽车的专用配载汽油由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凭核定数量办理加工贸易出口入加工区手续。
  六、企业申请内销汽油、煤油、柴油,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