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工发[1999]369号
各市、地物价局:
最近,各地对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电网管理体制改革中涉及的城乡用电同价问题反映较大,执行也比较混乱。根据国家计委有关精神,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城乡用电同价必须在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网体制改革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实行。各地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均由县提出经市地审核上报省,由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局转报国家计委批准。
二、城乡用电同价首先在本县范围内实行,即城镇与农村统一电价。城乡用电同价不能简单的将农村乡镇用户用电价格进行平均或仍执行省控制的当地最高限价。实行城乡同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必须降到现行标准以下且农村线损控制在12%以内。
三、农网改造还本付息等有关问题按鲁价工发(1999)3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市、地要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凡不符合上述精神的做法要立法纠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