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 1999-12-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所[1999]90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发[1999] 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银行企业的监管级次问题
  银行企业以省、市(地区)、县(市、区)级行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管 级次。
  二、关于银行企业的装修费、租赁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银行各监管级次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的装修工程支出,房屋、车辆、电脑及其 附属设备等租赁费支出,以及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其审批权限为:各监管级次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的单项装修工程支出和租赁费支出总额全年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三、关于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银行的省级行需要向所属行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省级行应向省国税局提出向 所属行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报告,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对所属行按照经批准的管理费数额进行税前扣除。凡未经批准的,其向所属行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四,关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需由省级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报经省国税 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对各监管级次按批准的比列(或数额)进行税前扣除,年终由省级行按税收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并进行税前扣除,凡未经审核批准的,严格按照税收规定比例和监管级次不重复扣除的原则计算扣除,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五、搞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和实行汇总纳税的银行企业,都要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 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及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鲁国税所[1999]86号)要求搞好所得税年终清算的信息反馈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数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地征收其应缴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1999年9月3日 国税发[1999]162号)(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