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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9 生效日期: 2005-06-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5]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战略目标,在《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216号)的基础上,结合南京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开放非公有资本进入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转让、股权置换、特许经营权竞标等方式平等进入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制定《南京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
  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的原则,破除一切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非公有制企业在准入标准、地位待遇和政策扶持上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积极探索一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降低创业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中国公民(含在职人员)在我市举办各类企业。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及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商贩免于工商登记。
  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对进入园区、楼宇等场所创业的生产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场地使用证明可由有关管理机构出具。
  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允许以股权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股权等出资额,经专门机构评估和认定后,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放宽对外投资的限制。集团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不受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对外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的100%;对其他一般企业的对外投资限额,放宽到其净资产额的70%。

  三、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政支持。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可采取贴息、补助和设立担保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非公有科技型、外向型、下岗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投资高新技术的,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财政扶持政策。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和国有企业同等享受公用事业费附加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承担政府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与国有企业一样可享受财政补助。
  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市政府对专利申请实审费用予以部分资助。对科技人员领办或创办,符合《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资助。
  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提高担保额,扩大覆盖面,增加透明度。继续实行非公有制企业扩大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创名牌等财政支持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以及招商活动的,其公共布展和整体宣传推介费用由政府承担,企业展位费酌情给予一定补贴。积极组织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资金”和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贷款贴息资金”。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和10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予以一次性奖励。非公有制企业实现上市和再融资的,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改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证,且能够实际增加我市可用财力的,在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

  四、积极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积极创造公平税收环境,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凡未特别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并在税收管理和服务上一视同仁。
  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咨询业、信息业、软件业、居民服务业、仓储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予以减免。非公有制企业兴办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各类服务性非公有制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批发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对符合条件的新生劳动力、军队复转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吸纳军队复转人员达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双密集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和技术出口等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税费及享受其他优惠待遇。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的税费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和省规定有低限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非公有制企业因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管理环节改进的需要,从海外引进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短期项目合作,可获得市财政引智专项经费支持。
  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上市的,其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环节所收取的产权交易费,与国有企业相同。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政策。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获得上享有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兴办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或承包乡镇企业的,可以保留原方式供地。

  六、不断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银企合作制度,不断扩大“融资项目推介”、“银企协作签约”平台的融资规模和覆盖面。引导各商业银行在全年信贷增量计划中单独设立非公有制企业信贷增长额度,每年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增量应占当年新增贷款总量的一定份额。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优化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和发展要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开展以商标权、专利权、股权、市场摊位使用权、仓储货单、存单、原材料、出租车营运证等方式的动产和权利抵(质)押贷款及联保协议贷款、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法定代表人抵押贷款等各类新型贷款形式。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积极争取创办地区性股份制民营银行。
  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以工业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积极推动各类非公有制优质企业到境内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加速构建以非公有资本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抓紧建立担保机构之间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的合作机制。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加速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重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建高新技术品牌。支持非公有资本并购带有研发中心和品牌的国际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业学校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教育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和合作等形式兴办演艺、娱乐、文艺中介、广告和影视制作发行等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以及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国有文化企业。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或投资入股,同时按照贡献参与利润分配。按照“管办分离、政企分开、分类管理”的原则,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重组。
  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研究制定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的政策措施。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股份制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兴办数量和办医类别不作限制,同时放宽其设置区域限制。

  八、不断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按照《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实现人员、财务和机构“三脱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调整、规范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充实完善行业协会职能,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愿加入或发起设立各类行业协会。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进入现代市场中介领域,完善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制度,整顿市场秩序,规范服务行为。
  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大力推进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机构与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产权交易、技术转移和人才中介等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集成信息、人才、项目、资金和技术等要素,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多元组合服务,提高吸纳创业的能力,扩大创业覆盖面。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完善孵化基地建设,提高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创业孵化服务的能力。加快培育面向同业企业的公共技术研发、测试、推广和信息等服务中心。鼓励国有大企业的研发机构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优化人事人才服务。人事部门要在人才引进、需求规划、专家选拔、培养资助、职称评定、人事代理和诚信评价等项目上,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可免费享受海外技术项目、留学人才和海外专家推荐等信息。

  九、进一步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强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经常性的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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