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2007]114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邀请新加坡演员蔡健雅,于2007年11月10日作为嘉宾到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