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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春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2003)188号文件精神,我市将组织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通过中期评估,有利于各部门对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通过中期评估,可以找出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不适应环境变化的规划内容进行调整修订,有针对性地采取新的政策措施;通过中期评估,进一步分析发展环境,深入了解市情,转变规划理念,为科学地编制“十一五”计划奠定基础。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范围和重点
  长春市“十五”计划是由“十五”计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和长春的实际情况,我市将对长春市“十五”计划《纲要》,科技、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小城镇发展、国民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人才发展等重点专项规划,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汽车、农副加工、医药、能源交通、三产、商贸流通、旅游、金融、城市建设、外贸、社会事业、财政等行业规划以及各县(市)区、5个开发区“十五”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我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重点是“十五”计划《纲要》中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县域经济和开发区经济经济社会信息化、经济国际化、构筑科技和人才优势、人民生活质量、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内容,以及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十五”计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重点项目建设和政策措施等。具体评估要求是:
  1、《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十五”计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
  2、《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十五”计划提出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3、为保证《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十五”计划的完成还采取了哪些新的政策和改革措施;
  4、加入WT0后,在提高产业竞争力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成效;
  5、在实施“十五”计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6、提出在新的发展环境下,对原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内容及政策建议。
  二、“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组织领导和组织程序
  为加强领导,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综合协调小组。组长由崔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赵国华、王宁同志担任。成立由国家计委领导、省计委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市计委牵头负责,市委、市政府政研室配合,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十五”计划《纲要》中期评估由市计委、政研室在各部门按分工提交的评估报告以及人大、政协、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形成《长春市关于“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务会报告,并上报国家计委、省计委。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开发区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形成后,经主管市长同意,报市计委汇总,并作为“十五”计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政府、市人大、市委。各县(市)区“十五”计划中期评估报告经同级政府、党委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大审议,同时报市计委备案。
  三、“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时间要求
  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开发区规划要在5月20日前完成“十五”计划中期评估报告并报市计委。拟对规划做重大调整的部分作以特殊说明。市计委在6月中旬形成“十五”计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征求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逐级上报。各县(市)区要在6月中旬完成“十五”计划中期评估报告送审稿。
  “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市上下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请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任务,明确责任,保证评估工作按期顺利完成。请有评估任务的单位于5月12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告市计委发展规划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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