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242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省涉外收养服务中心涉外收养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省涉外收养服务中心执行我局湘价服[2001]198号文件的情况,并考虑外国驻华使领馆对收养证件的要求。经研究,同意省涉外收养服务中心继续收取涉外收养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省涉外收养服务中心应根据中国收养中心的《涉外送养通知》做好涉外收养手续办理工作。其服务内容包括:(1)联络公证处为收养家庭上门办理收养公证,并为收养公证工作提供接待服务;(2)代办儿童出境护照并提供收养证件照像服务;(3)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弃婴寻亲公告;(4)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翻译、咨询和通讯服务。
2、提供上述服务后,可向收养人收取涉外收养服务费每件1200元。对收养人要求要4日内办好收养手续的,可加收200元的加快服务费。收取上述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你厅接此通知后,应即通知省涉外收养服务中心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严格执行本函规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满,须重新报我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