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林湿发[2007]233号
吉林、安徽、江西、湖南、海南、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林业厅(局):
吉林、湖南、海南、云南、青海省人民政府,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来函和你省(自治区)林业厅(局)关于申请设立吉林磨盘湖等9处湿地为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的要求,结合你省(自治区)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所开展的工作以及考察专家组的现场评估意见(见附件1),经我局审议,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开展吉林磨盘湖等9处国家湿地公园(名单见附件2)试点工作。
二、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并认真落实;同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三、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公园管理和经营者的专业培训,提高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建立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保障机制,依法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保障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健康推进。
四、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科技咨询工作组,完善科技支撑机制,加强科研监测工作,科学指导园内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请你厅(局)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管,并按照我局批复意见、专家组意见组织有关单位修改完善公园总体规划,报相应人民政府批复,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