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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2 生效日期: 2005-11-12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05]9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成员由发展改革、科技、公安、监察、财政、交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林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生一般疫情(Ⅳ级)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较大疫情(Ⅲ级)时,疫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疫情(Ⅱ级)时,省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疫情(Ⅰ级)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计划。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协助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工作,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4.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5.卫生部门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工作,防止对人的感染。
  6.商务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7.交通部门负责运送疫情应急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有关的车辆畅通。
  8.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1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1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禽类实施强制免疫。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禽类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
  (8)评估用于应急工作的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强制免疫、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10)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及时与同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2.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疫情应急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3.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14.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工作。
  15.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积极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者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凡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必须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最终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二)重大疫情(Ⅱ级)。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三)较大疫情(Ⅲ级)。在21日内本省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四)一般疫情(Ⅳ级)。省内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就地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作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省级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各设区市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各县(市、区)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本预案规定扑杀的禽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1.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我省建立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一3级),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后,负责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和鉴定。未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
  2.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研究,特别是在快速诊断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省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七、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各项规定。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2月4日下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20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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