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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采取措施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4 生效日期: 2005-03-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城[2005]110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2005年2月27日18时15分,石家庄市和平路瑞国花园小区内工业企业自用管道发生煤气泄漏,造成邻近电缆沟爆炸,近九十米电缆沟被掀开,致使九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我省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紧急如下:
  一、各市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城市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对单位用户的专用管道和庭院管网进行全面排查;对有可能造成燃气在地下空间内积聚的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网设施或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网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堆积物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同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摸清各种管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并行等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二、进一步明确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关系,明确责任,按照确定的范围对其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维护,要坚决杜绝因维修、维护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

  三、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要对腐蚀、老化的燃气管网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资金,对一时不能改造的部位,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进行重点监控。对过期报废的燃气设施要及时更换。

  四、要加强对燃气储配厂、输配管网、区域调压站、用户燃气设施运行情况的安全检查,并强化对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发生事故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燃气死亡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保证24小时之内上报省建设厅。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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