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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 2002-03-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2]5号
省内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费
  中标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1.4%
  中标价100--500万元0.9%
  中标价500--1000万元0.4%
  中标价1000--3000万元0.15%
  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0.1%
  以上为招标代理业务全过程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业务中标价为3000万元,招标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4%=1.4万元
  (500--100)万元0.9%=3.6万元
  (1000--500)万元0.4%=2.0万元
  (3009--1000)万元0.15%=3.0万元
  合计收费=1.4十3.6+2.0+3.0=10.0万元
  二、招标代理收费按照“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由招标代理单位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收费由各招标代理公司商有关委托人自行确定。
  三、省内各招标公司可按隶属关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凭证收费。
  四、以上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五、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费用支付人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代理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六、如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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