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1]29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
你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计办价格[2001]1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由于全国经济发展情况差距较大,住房交易手续费作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宜国家统一制定,应由国家规定一个符合客观实际的幅度,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为宜。
南方经济发达省份无论是在单位住宅面积上还是住宅总规模上都较大,北方经济欠发达省份则较小。因此,若按全国统一标准执行,北方困难较大。我省建设厅建议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按6-8元/平方米,存量住房按8-12元/平方米收费;我们意见,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按3-5元/平方米,存量住房按6-8元/平方米收费为宜。
二、住房租凭手续费按套收费不科学,一是未明确租赁时限,二是未明确租赁一栋楼是按一套还是按若干套计算收费。例如,一栋办公楼有若干房间租赁,是按一栋计算还是按每个房间计算收费。我们意见,住房租赁手续费也应按面积计收。
三、新建商品房买卖手续费应由买卖双方承担更为合适。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