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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 2004-11-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综治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青海省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青海省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 2004年11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电[2004]2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二、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各地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体系,完善机构,健全制度,切实减少和消除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各种设施的安全隐患,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增强广大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青少年儿童的安全保护意识,为广大青少年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三、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亲自挂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一行动,各负其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当地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实施当地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整治校园内部和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突破口,以强化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保卫为重点,落实各项措施,坚决防止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学校和幼儿园要明确专门工作班子或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到学校安全工作时时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督促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辖区内派出所要对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共青团、妇联等要通过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动员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力量,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保护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11月20日-30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牵头,对本地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工作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建筑设施和卫生及交通安全,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不合格从教人员,审查办学资质和人员资格。
  第二阶段(12月1日-10日),由公安部门组织牵头,检查本地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重点检查校园周边交通状况、周边违章建筑、周边营业场所、周边治安报警机制,严肃查处伤害中小学生及儿童案件。
  第三阶段(12月10日-20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整改办法。凡学校自己能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学校整改有困难的,要逐级上报,由当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及时检查和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阶段(12月20日-30日),由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安全工作检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坚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责任追究,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发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和防范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学校安全教育制度、门卫制度、巡逻制度、值班护校制度、护送学生回家制度、大型活动申报审批制度以及寄宿制学校卫生制度、食堂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制定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仓库及管钱、物、票证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对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和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的管理。依靠共青团、学生会、工会等群众组织或发动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做到学校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机制。
  (三)深入进行学校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每学期每校举办2-3次安全常识讲座,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郊游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和防范诈骗、诱拐劫持等方面的教育,每学期开学及期末时,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及校纪校规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我是红领巾小交警、小主人、小公民、学校安全护送队等实践活动,切实提高少年儿童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学校周边的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校园周边的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进行彻底整治,依法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非法网吧、书摊、小卖部、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流动饮食、摊点等场所,改善校园周边环境。
  (五)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每一所学校和幼儿园认真排查校内的消防设施、环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学校围墙、门窗、楼梯、水源、车辆、消防、电源、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出的每一处安全隐患逐一记录,并提出整改措施,坚决不留死角。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现有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全面普查,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各类非法办学机构一律整改,符合条件标准的尽快履行合法办学手续。要对中小学幼儿园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全面审查,凡不符合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从教人员和影响学校正常安全秩序的其他人员一律调离教学和工作岗位。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侦破、查处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对已经发生、尚未侦破的侵害校园和伤害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要集中力量重点侦破。对破获的案件,司法机关要依据国家法律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威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的邪恶势力。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八)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各地经验,建立安全工作报告制度。要加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布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治理的进展情况。
  各地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抓好安全专项治理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报告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由教育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检查内容,省专项治理检查组年底对各地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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