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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1 生效日期: 2004-08-1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加强我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生物物种资源(包括生物遗传资源,下同)是维持人类生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是一项“功在当代、荫福子孙”的事业。我省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交汇处,境内生物物种资源独特,具有较高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地域性。省内有各类动物800余种、植物2500余种,其中许多是国家一二类保护对象。但是,由于我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加上受生态环境脆弱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目前境内受威胁的生物物种约占总数的15%-20%,受威胁程度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许多珍贵的生物物种资源正面临着灭失的危险。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任务极为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努力遏制生物物种资源灭失的势头。

  二、认真做好全省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编目工作
  为全面掌握我省生物物种资源状况,配合即将开展的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编目工作,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我省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编目工作,查清我省栽培植物种质资源、家畜家禽种质资源和水生生物、观赏植物、药用植物、野生动物等物种资源以及保护和管理的状况。做好我省动植物特有种、起源栽培植物、家畜家禽及其野生亲缘种、变种、品种和品系以及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或潜在用途的野生药用、观赏动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资源的成果整理和补充工作,完善重点保护生物物种目录,完成《青海省生物物种资源编目》,并逐步建立青海省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网络联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三、尽快制定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在开展全省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与编目工作的基础上,省环保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林业、科技、卫生等部门,尽快制定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明确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对策措施,根据目前我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认真落实野生生物资源、栽培植物种质资源、家畜家禽种质资源、微生物等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中、藏药材等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攻关;监管能力和法规体系建设的项目需求,并将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在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能和作用,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相关领域的保护利用规划。

  四、积极推进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
  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制环境建设,逐步规范我省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采集、收集、研究、开发、贸易、交换、进出口、出入境等活动。对影响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建设活动,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要进行专项影响分析,制定专题保护和管理的方案,对生物物种资源及其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要制定和落实补救措施,严格控制直接商品化利用野生资源。切实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持有、对外交换和提供生物物种资源情况以及生物物种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生物物种资源利用及恢复情况、对外交换和提供生物物种资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是实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关键。我省在这方面的工作还非常薄弱,还远不适应我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各相关部门必须多方争取资金,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生物物种资源遗传分析、综合鉴定、保存救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我省生物物种。
  资源保护和利用技术水平。加快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种源地、家畜家禽近缘种物种等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步伐。加强珍稀、特有生物物种资源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护设施建设,力争到“十一五”末,使我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基础能力得到较大的发展,初步形成合理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体系。

  六、进一步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
  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携带、邮寄、运输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涉及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凡列入我国入侵物种名录的,一律禁止引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要按各自职责对出入境时生物物种资源严格检验、查验,对非法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要依法予以没收。规范生物物种资源对外合作的管理,对涉及生物物种资源的对外合作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对外提供生物物种资源,要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知识产权等研发利用的成果和利益共享。对外合作项目必须有我国研究人员的充分参与,所涉及的研发活动应主要在我国境内进行。对于申请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研究开发成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予以保护。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统一监督管理,应建立外来物种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和相应的监测机构,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入侵物种的传播、蔓延。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自觉意识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自觉意识,是进一步推进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环境日”、“地球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等活动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普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自觉意识。要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感。

  八、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
  涉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资源观,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要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模式与途径,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林业、农牧、建设、卫生和中医药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工商、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负责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管理;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负责开展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和知识产权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负责制定经济政策并落实所需资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我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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