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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恒业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1]12号
吉林省恒业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收费标准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费
  中标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1.4%
  中标价100—500万元0.9%
  中标价500—1000万元0.4%
  中标价1000—3000万元0.15%
  以上为招标代理业务全过程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业务中标价为3000万元,招标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4%=1.4万元
  (500-100)万元×0.9%=3.6万元
  (1000-500)万元×0.4%=2.0万元
  (3000-1000)万元×0.15%=3.0万元
  合计收费=1.4+3.6+2.0+3.0=10.0万元
  二、咨询服务收费由你公司商有关委托人自行确定。
  三、你公司可按以上收费标准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凭证收费。
  四、以上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五、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招投代理费用支付人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代理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六、此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自2001年8月20日起),期满后你公司需携带相关资料重新报批。在执行本规定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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