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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5 生效日期: 2004-06-2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对加强我省贸易、科技、产业部门间的协作,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意见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西宁海关、省国税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四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精神,加强贸易、科技、产业部门间的协作,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发挥政策效应,调动企业参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积极性
  (一)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企业是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符合进出口经营资格条件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手续,使其能够及时开展进出口业务。
  (二)增加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鼓励政策,争取每年从中央下达给我省的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培育知名品牌,开拓国际市场,扩大高技术产品出口。
  (三)鼓励出口企业技术创新,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的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对具有出口潜力的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在科研立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不断优化出口结构,提高我省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依托优势产业,积极培育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围绕水电、石油、天然气、盐化工和有色金属四大支柱产业及旅游、建材、农畜产品加工和医药四大优势产业,确定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方向、重点项目及科技兴贸重点领域,积极予以支持。

  二、加强配合与协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
  各相关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措施,加强配合与协作,促进我省科技兴贸战略的深入实施。
  海关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方针和守法便利原则,不断完善支持青海外贸扩大出口的措施,进一步加快通关速度,积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通关条件。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关区内高新技术出口生产企业开拓市场和实施名牌战略,扩大进出口规模。
  检验检疫部门要积极帮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并根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实施关口前移和绿色通道制度等监管措施,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出口企业掌握和运用好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研究高新技术产品的检测方法,帮助企业打破国外技术壁垒,为扩大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技术保障。
  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手续,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同时,不断树立服务意识,及时审核企业出口单证,确保高新技术出口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促进企业发展。
  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等部门要对全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进行系统的调研,分类排队,积极发掘有潜力的企业,利用各种有效手段推动、支持企业搞好质量和产品认证,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稳步增长,提高我省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加强对“科技兴贸”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工作起步较晚,加上受地域、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条件所限,与全国及发达省、市区相比工作存在较大差距。为抓住新形势下全球高新技术产业转移的机遇,加强对科技兴贸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我省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省政府由分管内贸外贸的副省长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西宁海关、省财政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组成建立省科技兴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全省科技兴贸工作,制定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商务厅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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