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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民办初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4 生效日期: 2000-07-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2000]湘价费字第225号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市民办初中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市1999年创办民校以来已取得一定社会信誉,其办学模式和收费标准已为群众和学生所接受,为衔接省会城市省市民办初中学校的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市民办初中有关收费政策,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0年秋季招生起,孔道、长雅两校可按每生不超过10000元向自愿报名申请就读的学生收取办学经费;达材、剑凡、振兴三校可按每生不超过8000元向自愿报名申请就读的学生收取办学经费。
  二、上述五所民办初中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制定的有关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
  三、你局接本批复后,应督促民办初中学校公开收费政策,向广大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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