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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4 生效日期: 2004-05-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冀国税发[2004]7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局制定了《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并已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同时,请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销售国家列举范围内的农膜、化肥、饲料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经营避孕药品、用具和收购的古旧图书的,免征增值税。

  五、生产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含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三)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等。

  六、企业生产属于国家列举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七、在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八、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冀财税 [2004] 4号文件规定: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上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一律实行退(免)税。

  十、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民族自治地方、“老、少、边、穷”地区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县(宽城、丰宁、青龙、大厂、孟村、围场、滦平、隆化)内的新办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即“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二、民营企业促进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用国产设备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按规定在5年内延续抵免。

  十四、民营企业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办三产企业如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十六、民营企业促进劳动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及劳服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六)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以上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十七、民营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八、民营企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优惠规定
  工业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二十、民营企业从事种植林木等的免税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定。

  二十一、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三)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二十二、依据民营经济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简易申报和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以最大限度地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小规模企业逐步实行网上申报。
  (二)只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且核实征收的小规模企业和核实征收个体户实行电话申报。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金融机构在其存款账户划缴税款的简易申报。同时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简并征期,实行按季或半年进行申报缴税,对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四)做好纳税登记服务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和手续,落实办理时限承诺,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民营经济中推行建账建制工作,通过加强建账管理促进民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实现管理上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增强其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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