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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 2000-06-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白山市政府令第5号

经2000年6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造林绿化,发展林业 '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有效地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造林绿化发展步伐,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学校的在校学生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各地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坚持和完善农村植树造林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制度。憙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或者未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按规定予以征收绿化费。绿化费的征收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绿化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由其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以上所属单位的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代收;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本级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绿化费。


    第六条 绿化费的征收计算,以应缴纳单位上一年度12月末的全员在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总数为依据,按年度实行一次性征收。绿化费的征收日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七条 对因故确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或者未完成植树任务而又无能力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减、缓、免收绿化费。被委托的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代收的应缴纳单位的绿化费减、缓、免收,须报经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缴纳单位,可以申请减、缓、免缴绿化费:(一)连续2年以上发生经营性亏损或者因职工岗位特殊而确不能参加植树的。(二)由于单位的重组、调整、撤销、合并以及破产而发生减员的。(三)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而需要延缓缴费期限的。(四)有被抽调从事义务植树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征收绿化费,须凭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执收。


    第十条 绿化费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必须在同级财政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对征收的绿化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集中一部分统筹使用。(一)市绿化委员会征收的绿化费,原则上按总额的20%解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集中使用),按总额的10%上缴省绿化委员会。(二)县级绿化委员会征收的绿化费,原则上按总额的 30%(含上缴省绿化委员会10%)上缴市财政 ;上缴时限为每年的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10日前,由本级财政专户分期分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除上缴省外,其余按20%由市财政参与集中使用;剩余部分的绿化费与同级财政的集中使用比例,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被委托征收的绿化费,必须全额上缴市绿化委员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对征收的绿化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绿化费的支出范围:义务植树的苗木费、雇工植树和管护报酬、宣传费、奖励费和与义务植树有关的其他业务经费。绿化费直接用于义务植树绿化工程的比例,不得低于所征收绿化费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可以从每年自留的绿化费总额中提取 5%作为奖励和用于支付绿化费征收人员的报酬。对绿化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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