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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4-24 生效日期: 1998-04-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1998]4号

为推动我省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使纺织行业实现改革与脱困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定不移地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从1998年起,全省用3年时间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36.6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4万人,实现全行业扭亏为盈。其中,1998年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15.5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万人,减亏6000万元。按照国家计划,每压缩淘汰1万锭落后棉纺锭给予财政补贴300万元,由中央、地方财政各承担150万元:同时安排银行贴息贷款200万元。中央财政补贴的150万元已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按《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省财政对省属企业给予财政补贴150万元、并承担贷款贴息资金,对地州市企业给予财政补贴75万元,已列入省财政预算。各地州市要落实对地州市企业的财政补贴75万元和贷款贴息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压缩淘汰的落后棉纺锭设备,由省纺织工业集团公司负责监销。

  二、全省用于企业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规模的计划安排,继续向纺织行业、特别是有压锭任务的国有大中型棉纺企业倾斜。4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用于纺织工业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997年的水平。棉纺压锭任务较重的试点城市,1997年纺织结转项目和1998年新开压锭项目所需规模超过本地1998年下达核销规模50%时,方可向国家申请新增核销规模。

  三、妥善分流安置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财政、劳动、纺织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坚决落实“三家抬”政策,确保再就业服务中心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在资产重组中被置换出的土地,其使用权的处置收益可全额用于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四、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从1998年1月1日起,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1%。纺织品出口配额分配要向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倾斜。对纺织机械出口实行出口信贷和全额退税的优惠政策。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局继续实行零税率的政策。

  五、坚决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九五”期间,各地各部门及所有企业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锭和转移落后棉纺锭。对棉纺细纱机等纺织机械生产、销售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准购证”制度。

  六、全省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在省纺织工业压链调整扭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牵头,与有关部门综合协调,省纺织工业集团‘总公司负责监督实施,有关地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省经贸委、省纺织工业集团总公司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全省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3年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规划和计划”)。各地州市要根据全省“规划和计划”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计划”,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完成本地区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的任务,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决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确保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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