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3)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汽车客运站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汽车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
二、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微机售票的汽车客运站,一级站每票1.5元,二级、三级站每票1元;未实行微机售票的汽车客运站,一级站每票1元,二级、三级站每票0.5元。
三、汽车客运站必须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并经过市级以上价格和交通运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收取旅客站务费。经验收达不到站级标准、减少规定的服务项目、不代售车票的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一级站由省物价局或委托设区市物价局和省交通厅负责验收;二、三级站委托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四、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旅客站务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汽车客运站管理服务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