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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财综[2002]96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就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定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
  3、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
  4、劳动部门收取的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6、经贸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7、农机部门收取的农业维修网点管理费。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利用行政职能超越管理权限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非法收费,应全部予以清理取消。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手续,应向收费部门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免缴有关收费。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办理有关证照签发手续及有关登记事项。

  五、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六、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各市、县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具体免征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点张贴中央和省的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公示免征的收费项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各市财政、物价部门和省直各有关部门于2002年12月15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计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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