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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9 生效日期: 1998-10-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1998]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深刻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加强生态建设、再造秀美山川”的思想,深刻体现了朱容基总理“封山植树、退耕还林”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大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保护林地、发展森林资源,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实践证明,没有吉林省的林业,就没有吉林省的农业。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近期效益同长期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同整体利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林地、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要坚决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在全省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搞好国有天然林的保护。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目前林地保护管理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树立“救林如救火”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一定要充分认识森林对防灾抗灾、平衡生态、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保护森林、人人有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定要充分认识营造绿色文明对两个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为官一任、造绿一方”的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林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保护林地资源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坚定不移,长期坚持,切实抓好。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
  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切毁林开垦活动,无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经过哪级政府和部门批准,都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一律不准实施。要立即停止林地熟化,已进行熟化的林地,要在今年秋季或明年春季造林。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顶风违纪,搞毁林开垦的,不论是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一经发现,都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从严查处。今后,凡是开展沟系开发和林粮、林药、林菜、林果等间作,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必须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进行。
  要按《通知》要求,停止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一年。对确实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报请国务院批准。从现在起,各地要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不按法定职能和程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以及未批先用的,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认真做好文件清理和林地清查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文件清理工作。凡是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国务院《通知》精神的文件,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及时修订。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以被清理并明确废止的文件作依据而进行毁林开垦的,要严肃追究毁林开垦者的责任;凡因清理不及时、不认真而造成毁林开垦后果的,不仅要追究毁林开垦者的责任,还要同时追究发文机关和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要重点查清毁林开垦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要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

  四、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各地一定要以落实国务院《通知》为契机,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的林地和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全部还林。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退耕还林计划,做到责任、资金、时间和地块“四落实”。凡是1994年以来开垦的林地,必须在2000年前全部退耕还林;对1994年以前开垦的林地,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也必须在2000年前还林;坡度在25度以下的,必须提高水土保持标准,达到水土保持要求。要把退耕还林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总盘子。对江河两岸、超坡度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块,优先安排还林。对拒不还林或还林不合格的,林业部门一定组织好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者承担。

  五、依法严厉惩处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
  各级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歪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开展一次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周密的严打斗争行动计划,做好组织发动、摸底排查、集中打击、治理整顿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保证严打斗争紧张有序地进行;要突出重点,主动出击,公开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确保森林资源的绝对安全。对国务院《通知》下发后,仍继续搞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等顶风作案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乘洪涝灾害之机和借抗灾自救、自建家园之由,搞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以及滥伐盗伐林木的,更要严惩不贷。同时,还要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方针,对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严重的地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集中整顿,确保林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六、实行林地保护管理政府责任制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大职责,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位置,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严明奖惩,责任到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林业部门要具体抓,其他部门要配合抓,形成政府负全责,部门间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省政府成立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工作的步骤、办法和措施等作出全面安排,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把宣传国务院《通知》精神同宣传新《森林法》结合起来,同实施“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结合起来,加大力度,形成声势,提高效果,增强全社会的育林护林意识,为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强化林地保护管理的法治力度
  各地要认真执行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按法律法规履行职能,做到执法必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违法必究。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法律赋予的职责和行政授权的范围履行职能,做到该管的一定要依法管到位,该查处的一定要依法查到底。要严格征用、占用林地审批管理,严禁滥批、乱占林地。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各级政府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为契机,进一步依法强化林权管理,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今后,在林地上从事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以林权证为依据。凡没有林权证的林地,一律不得转让和征用、占用。要注意总结林地管理的经验教训,把被实践证明成功和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推进林地管理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八、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林业执法 机构,充实执法力量,健全执法体系。不论到任何时候,林业的地位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谁削弱了,谁就要犯历史性大错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增强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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