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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冀工总字(20)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8 生效日期: 2001-06-18
发布部门: 唐山市工会
发布文号: 唐工总字[2001]第20号

各县(市)、区、场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科委、工商局、市直各单位及有关单位工会:
  最近,河北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科学技术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对职工技协开展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做出了规定。这对于各级职工技协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身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省“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技协的技术贸易活动,使其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稳定地发展,现将冀工总字(2001)26号文件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省“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各级职工技协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经市技协技术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认定,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方可视为“四技”合同,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参加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有关人员劳酬支付问题,要认真落实冀工总字(20O1)26号文件和唐山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中有关有偿技术服务的奖酬规定,即按技术合同额扣除材料费后,工余时间接30-40%计算,最高不超过50%;纯业余时间接60至70%计算,最高不超过80%。

  三、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税收问题,要严格按唐地税(1997)82号文件转发的冀地税(1997) 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职工技协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为了调动基层技协参与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积极性,依据《河北省工会职工技协会费管理实施办法》<技字(1997)2号>文件精神,市技协将上缴会费的25%作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中:15% 部分以银行划拨的形式返还给基层技协;10%由市技协直接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凡发给有关人员的劳酬费、奖金,都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技协工作是党在科技领域落实“依靠”方针的一个具体体现。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技协工作的领导,重视发挥职工技协在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各级职工技协组织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工会财务部门、工会经审组织、上级技协办公室和地方财税部门的监督。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冀工总字[2001」26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科技局、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促使我省职工技协活动在深入实施科教兴冀战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职工科技素质,更好地发挥职工技协持色,找准位置,理顺体制,强化管理,为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宏伟目标的实现作出更大贡献,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职工技协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加速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职工科技素质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各级职工技协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组织职工群众开展群众性技术活动的科技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职工技协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高职工科技素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建设经济强省服务。

    第三条  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有偿技术服务范围

    第四条  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的范围是:
  1、为解决企事业生产技术难题进行的技术攻关、技术改造;非标设备、部件、工模具的设计和实施;为企事业单位提高生产率、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消除环境污染、实现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服务项目;为提高职工素质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讲座、技术交流、技术展览等;为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的中介服务。
  2、职工技协独立或联合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等。
  3、职工技协独立或联合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及职工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
  4、为企事业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技术咨询、技术信息。
  5、兴办科技型实体以及为职工服务的各类企事业。
       第三章有偿技术服务收费原则

    第五条  凡可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年增实际效益(指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的5%至10%计算收费。

    第六条  凡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技术测试、质量分析、排除故障等),可按其项目的实际费用,双方协商确定收资金额;

    第七条  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四章有偿技术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

    第八条  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的成本核算按全总办公厅《工会职工技协技术服务机构政务管理规定》(工厅财字[1993] 45号文)进行。

    第九条  劳务报酬费按合同额扣除材料费后的30%至40%计算提取,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十条  职工技协组织按规定向上级职工技协上交的管理费或团体会费按河北省总工会制定的《河北省工会职工技协会费管理实施办法》(工技字[1997] 2号文)执行。
     第五章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财税字[1999」273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的所得税按照冀地税发[1997]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职工技协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技协是科技型社会团体,各级职工技协接上级职工技协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  发给有关人员的劳酬费应按《个人所得税》有关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实行代扣代缴。
      第六章税后留利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五条  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的留利部分,按50%提取公积金用于事业发展资金;按20%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福利设施支出;按3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事业发展公积、奖励公积、主任公积等。

    第十六条  职工技协组织可以从有偿技术服务净收入中提取40%奖酬金,奖励研究、开发或促成转化该项技术的有关人员。奖酬金提取的公式为:(项目收入一项目直接成本一税收及附加)X 40 %。

    第十七条  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的收入,在扣除各项成不开支和税款后,即为项目的税后留利。

    第十八条  职工技协是科技性社团组织,承担着大量群众性公益技术活动,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可减少政府、工会组织对群众技术活动的补贴。县以上职工技协组织按规定收取的会费是工会经费收入的一部分,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七章机构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职工技协组织,凡需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经市、县职工技协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报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明,持批准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  职工技协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贸易活动的,应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职工技协技术贸易活动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申办免税的手续按冀地税发[1997]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职工技协办公室是本地职工技协活动的管理协调指导机构,负责所属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及其他日常工作。各市职工技协办公室要加强职能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为加强和规范职工技协系统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各基层职工技协技术服务机构的工商年检、技术贸易年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减免税的申办等,由所在市职工技协办公室集中到有关部门办理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级职工技协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与任务相适应的财会机构,配备专兼财会人员。有偿技术服务收入要纳入同级工会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一切收支都要做到帐目清楚、单据合法、手续完备,不得搞账外贴和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总工会。根据实施情况,必要时由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共同协商修改。

    第二十五条  各省辖市工会可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由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于1987年联合印发的《河北省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及1988年印发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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