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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注重在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三条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限制。

  第四条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原则上只能越一级提拔。

  第五条 破格和越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当严格掌握。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主要是指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年轻干部。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实绩突出。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强的理论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有胜任相应职位的专业知识与文化水平。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
  (六)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团结同志。
  (七)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在个别谈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得到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第七条 破格或越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注重年轻化,提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提拔任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八条 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工作特殊需要是指:
  (一)配备班子时,为改善班子结构,需要配备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或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
  (二)需要配备某些专项工作或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三)选派到自然条件特别差、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工作。

  第九条 破格提拔任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不少于1年;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不少于2年。
  (二)特少数民族(普米族、独龙族、怒族、基诺族、布朗族、德昂族、阿昌族)干部提任为县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提任为地厅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越级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在原职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和越级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在干部所在地区或部门进行。

  第十三条 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经过组织考察、酝酿和党委(党组)讨论需要破格或越级提拔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批准并再次进行讨论决定后,方可正式任命。破格和越级提拔干部的上报材料为一式5份(本人档案除外),主要是:
  (一)请示,必须说明破格或越级提拔人选产生过程和破格或越级提拔的理由。
  (二)本人档案。
  (三)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表。
  (四)考察报告、考察材料。
  (五)民主推荐情况,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得票数、排序情况。
  (六)民主测评情况,包括各个等次的得票情况和排序情况。
  (七)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意见情况。
  (八)部(处)务会及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党委(党组)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上级组织部门接到下级党委(党组)破格或越级提拔任用干部的请示后,应当及时研究,并在30天内予以书面批复。

  第十六条  破格或越级提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认真履行任职程序。

  第十七条 上级组织部门除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批外,应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破格和越级提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坚决纠正。对严重违反《条例》及本办法提拔任用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公开选拔或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中,涉及破格或越级提拔任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党委(党组)破格或越级提拔任用县(处)级以上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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