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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4]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工资指导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根据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安排以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和对全年宏观经济形势的预测,结合我区实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将我区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通知如下:   一、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二、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5%;
  三、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同时,要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形势,尤其是物价水平等与工资水平增长直接相关因素的变动趋势,加强研究,及时采取对策,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尤其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促进企业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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