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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基础教育工程建设项目规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2-10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3]18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改变我省基础教育的落后状况,在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2002年9月,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基础教育振兴行政计划》,并召开了全省振兴基础教育暨第四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对实现全省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提出了明确的奋斗目标。
  国务院有关部门非常关注我省基础教育的发展,2002年,中央下达了我省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基础教育项目专款。全省振兴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后,中央财政又下达我省边境地区学校建设、寄宿制学校建设等专项补助经费。此外,省本级财政全年也安排了相当数额的基础教育专项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经费,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发展基础教育,是惠及我省各族人民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为落实《基础教育行动计划》,切实用好中央专项资金,2002年底,省政府已组织我省5家甲级设计院为边境学校建设项目提供无偿方案设计。但根据省有关部门的统计,我省涉及中小学危房改造等工程的收费项目近40种,收费项目最多的地州达39种,征收费用占工程总造价高达30%,其中不乏违规收取的乱收费行为。过多的收费项目,使我省基础教育项目工程的造价居高不下,有限的教育经费不能充分发挥效益。
  为进一步降低中小学校舍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基础教育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对涉及我省义务教育建设项目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律不允许任何部门收取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边境中小学校改扩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项目费用,违反规定收费的,学校有权拒绝并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二、新建、扩建农村中小学校舍所需的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行政划拨,一律不再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

  三、义务教育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征地管理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一律免收。

  四、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及各地各部门违规自行出台的档案保证金、绿化补偿费、招标管理费、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费、消防防雷批准手续费、工商管理费等乱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对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对个别确实涉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

  六、凡涉及城镇基础教育的其它合法收费,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确需的中介服务性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收费行为,被收费单位可以拒绝交费。
  振兴云南基础教育,关系到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的全局,需要全省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切实按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下半年,省政府将对该通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执行情况好、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今后的建设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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