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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依法审查确认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资格,核发《营业执照》。”
二、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