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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农垦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1-12-3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党发[2001]67号

  农垦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增强农垦发展活力,对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我区“小而富、小而强、小而美”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理顺农垦管理体制,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垦在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1.我区农垦创建50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农垦一代又一代职工的艰苦创业,共开发利用土地100多万亩,建立了拥有近10万人口、17个国有农林牧场、20多个工商企业的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现代化企业集团,为满足城乡人民对农副产品的需求,安排部队干部、城镇知青、内地移民和“两劳”人员就业、缓解社会矛盾和就业压力,探索农业机械化与现代化发展路子,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2.保持农垦企业的发展与稳定,对于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农垦集团经过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已初步形成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良好基础,有些产业的一体化经营已走在全区前列,一批优势特色产业,一些优质名牌产品,提高了我区地方特色产品的竞争力。葡萄、啤酒、枸杞、生态旅游等绿色产品产业的开发,为我区生物资源的开发和绿色食品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这些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为我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目前,农垦已成为我区重要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绿色食品供应基地、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基地、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在农业发展新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农垦在我区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帮助解决农垦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农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农垦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农垦在多年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了系统管理、条块分割、政企不分、封闭管理的旧模式,这种弊端目前仍没有根本消除,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健全,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还没有真正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农垦企业办社会负担沉重,非经营性支出逐年增加,有些农场结构调整步伐缓慢,市场竞争力弱,企业效益不理想,职工收入增长缓慢等。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二、加快农垦产业化步伐,构筑农垦特色经济
  4.加快农垦的发展,总的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中央关于国企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转换内部经营机制,依靠科技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现代化水平,实现垦区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5.充分发挥农垦土地面积大、机械化组织化程度高、管理经验丰富、科技实力较强等优势,加速农垦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逐步培育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组建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大型产业集团。依托已形成的产业基础,重点发展以良种繁育、优良品种培育为主的种植业;以特种养殖和牧草生产为主的畜牧、水产、桑蚕业;以无公害食品为主的绿色产业;以酿造和饲料加工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以沙湖为龙头的多点一线的生态农业观光旅游业。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扩大产业规模,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要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培植名牌产品,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优化资本、技术等要素配置,以此带动农垦集团总公司的规模扩张,增强农垦整体经济实力;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良好机遇,加快农垦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对外经济技术协作交流,通过开放开发,实现产业升级,规模扩大,从而把农垦建设成为科技水平领先、产业优势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经营管理高效、社会安定团结、生活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新型农业企业。

  三、全面推进农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6.加快农垦企业公司制改造。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积极探索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建立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促其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力争3年内完成农垦企业公司制改造。
  ——已经组建的农垦集团总公司,要加大自身改革力度,加快向资产经营为主体的企业化集团过渡,真正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加强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管理,行使出资者权利,由产业经营逐渐向资本经营和人才开发转移。
  ——对规模较大、整体素质较好的企业(农场),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组建多元投资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根公司,集团总公司依其国有股权份额实行控股或参股。
  ——对规模比较小、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农场),可通过产权转让、租赁、抵押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集团总公司依其国有股份份额决定参股或不参股。
  ——下决心关停并转和破产一部分经济效益不高的小企业,允许以租赁、拍卖、合资、合作、托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
  ——鼓励企业通过社会多元参股,企业交叉持股,职工投资入股,引进外部资金嫁接,吸引非公有经济参与等进行产权置换,进一步在产权多元化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上寻求突破。
  7.进一步转换国有农场内部经营机制。在推行和完善“两自理,四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经营机制和经营形式,如作物产权转让、生产队股份合作制、职工家庭农场和土地长期租赁承包、土地经营权置换等,明确生产、经营、分配的权益和承担税费的责任,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管理层次,让职工直接面对市场进行生产经营,充分调动职工经营的积极性。同时,通过资本经营,不断壮大农场统一经营层次的实力,完善各种服务职能,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有农场的规模优势和集约优势。
  8.选择个别具备改制条件的农场进行撤场建乡(镇)试点。在妥善安排离退休人员生活和做好农场职工思想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核销部分债务,以土地经营权置换身份等方式,撤场建乡(镇),整体划入辖区市、县,纳入地方行政序列。管理人员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职工身份转换以后,承包的土地实行国家所有,个人承包,30年不变。
  9.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职工有偿使用垦区各类资源,投资兴办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增加收入,增强参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能力。

  四、完善优惠政策,创造农垦发展的良好环境
  10.加快农垦经济的战略性改组,继续授予农垦集团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权,并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享有国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拔经营者的权利,并对集团公司内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11.依法授权农垦集团总公司经营所属国有土地资产。自治区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农垦所属国有土地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农垦集团总公司要按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授权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依法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依据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结果,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全额计作国有资本金,注入农垦企业,盘活土地资产,改善资产状况,提高农垦集团总公司控股、参股和搞活经营的能力。农垦集团总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发包、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者抵押;可以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所得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垦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和职工安置。
  12.核销部分不良资产,妥善解决不良债务和历史包袱。农垦企业改制前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各类不良资产,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可在评估报告中单列,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依法给予妥善处置。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和资产损失,经集团公司审核,很有关部门批准,可依次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
  13.剥离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99]63号)文件精神,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步伐,逐步解决企业办社会的负担问题。将农垦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逐步移交用地管理。农垦所办的义务教育及所承担的社
  区内其他服务职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移交地方。从2002年上半年起,将农垦直属中学和小学移交给银川市管理。其它暂不能移交的,继续由农垦管理,教育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垦区的医疗卫生单位等服务性事业和辅助性生产单位,暂不能移交或剥离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进行调整,鼓励建立面向垦区,服务社会,相对独立的服务实体,多形式经营。在过渡期间,自治区财政和有关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1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1998]62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2年底前将农垦系统整建制纳入区级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农垦企业的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列入地方失业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范畴,按有关政策执行。
  15.农垦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核定。鉴于农垦系统离休干部多,医疗费用支出大,农垦现有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农垦集团各负担50%。
  16.加大对农垦事业的投入。“十五”期间,自治区对农垦的扶持渠道不变,投入资金不减。今后,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把农垦的发展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生态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小城镇建设资金等方面,要统筹安排,加大对农垦的扶持。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垦停止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以后,对独立核算的农垦企业,在2001-2003年3年内,征缴的企业所得税,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部分,先征后返,用于支持农垦企业的发展。
  18.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扶持农垦集团创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和特色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等,为全区农业现代化建设探索经验。
  19.农垦国营农场及其下属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可参照自治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所制定的优惠政策、审批办法办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方案,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后实施。

  五、切实加强对农垦改革与发展的指导
  20.农垦是自治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农垦工作,支持农垦事业的发展,既是农垦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农垦工作,加强对农垦改革的指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垦的改革与发展,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农垦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农垦发展的新途径、新办法,为农垦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平等、宽松的环境。农垦局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身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农垦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技术培训,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发挥农垦优势,再创农垦辉煌。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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