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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3]22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如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一、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票发售岗”和“认证岗”的管理工作。“发票发售岗”的操作人员在发票发售过程中要按照“发票发售”的规程操作,做到“一看”(看清企业纸质发票的代码和起止号码,特别是分段发票,一定要将每段的发票代码和起止号码看清)、“二录”(看清企业纸质发票后再录入)、“三核对”(录入后再核对一遍),确保录入的电子信息和纸质信息相一致;对认证不符或通不过的抵扣联发票(特别是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认证岗的操作人员不得用人工干预的方法随意调整为“认证相符”,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二、“发票发售岗”的操作人员,每天下班之前必须用“发票发售检测软件”对当日发票发售的情况进行检测(该软件在每天空闲的时候都可以进行检测),如发现差错,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企业停止使用,并将未使用的空白发票退回税务部门,做“发票退回和重新发售”处理,对已开具的发票辖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协助企业进行追交。
   对未按规定操作和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发售检测软件”而导致“发票发售”差错并有后果的,应按省局规定追究其操作人员的责任。

  三、对税务机关录错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写成书面报告和省局要求上报的《错误发售并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表》(如“抵扣联”未认证,又及时收回可不填列在表中)一起上报市局税政管理处,以便及时上报省局。

  四、总局、省局将对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作废发票”(如:补录存根联后误将补录数据操作为“作废发票”)进行考核,我局将按照总局、省局的考核办法,制定有关办法进行考核。

  五、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纳税人作好宣传,特别要告知纳税人在每次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核对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与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的代码、号码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市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本通知中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在各自的办税服务厅公告,并将公告发到每个企业。

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错误发售并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表》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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