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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7 生效日期: 2006-06-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法[2006]3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方式: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内,按月足额扣减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当月扣减不足的,结转下月继续扣减。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或留减余额小于当月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涉及营业税的,应按照营业税与附加之间的比例关系拆分后同步扣减。
  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元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按月足额扣减个体经营户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当月扣减不足的,结转下月继续扣减。企业减免税限额或留减余额小于当月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先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扣减不足再扣减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办理。涉及营业税的,应按照营业税与附加之间的比例关系拆分后同步扣减。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

  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6]11号)的规定,2005年底前已经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人员,不再享受该通知的有关政策。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可享受定额扣减营业税的单位仅为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服务业”税目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类型企业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所缴纳的营业税,不计入扣减范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精神,下岗失业人员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照章征收增值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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