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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税率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3-18 生效日期: 1994-03-18
发布部门: 云南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云税流字[1994]18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今年一月,省局云税流字[1994]1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规定的“农村、乡镇开展的娱乐业,税率为5%”征收范围,是指在县城以下的农村、乡镇开展的娱乐业,不包括旅游渡假区(村)、经济开发区、公园等开展的娱乐业。
  二、对在城乡结合部、工矿区和建制镇开展的娱乐业需按10%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可由地州市税务机关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抄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工矿区是指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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