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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取缔违法活动的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7-20 生效日期: 1983-07-20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3]146号

当前,我市经济形势很好,市场繁荣,物价基本稳定。集体、个体工商业迅速恢复和发展。但在市场、物价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七月一日,市工商局组织盘龙、五华两城区工商所对部份摊点进行检查,在三千一百另二个摊点中,无证经营九百二十九摊,占百分之二十九。有的从国营和供销社零售商店套购紧缺商品,加价出售;有的以次充好,扣斤压两,掺杂使假,坑害群众,有的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倒卖外货,有的偷税漏税。这些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为了贯彻国务院(1983)88号文件《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在坚持继续搞活经济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市场和物价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违法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税务、市政、民警等部门抽调力量,组成检查组。两城区按各工商所管辖地段、街道,各郊县区按集镇、农贸市场,逐户、逐店、逐摊进行清理检查登记,加强管理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分别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个体商贩要亮证经营,明码实价,取缔无证经营。
  在职职工、在校学生、退休退职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的(包括一证多摊),登记后立即取缔,责其收摊,并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处以罚款。
  无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符合办证条件的,限期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准许经营。长期无证经营,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可酌处罚款。
  省外和外专县流入我市的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的,登记后立即取缔。视其情节,除批评教育外,可酌处罚款,并应限期返回原籍。
  凡属于昆明地区落实政策的人员,劳教、劳改解除人员以及外地探亲访友,一时回不了原籍的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的,登记后立即取缔,限期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其中符合个体经营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准许经营。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执照,严禁涂改、翻拍、翻印、买卖、转让、伪造,或与无证者合伙经营。违者,工商管理部门要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业户要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方式、地点,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乱跨行业;不得擅自变更经营方式,零售搞批发,趸买趸卖。否则,要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四、个体商贩主要是经营零售商业、饮食、修理、服务业,经营批发要严格控制。除工业消费品中的少数三类小商品可指定供应对象允许搞一些批发外,一、二类工业品和其他三类工业品一律不准搞批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主管部门要研究个体商贩从事发料加工、批量销售的情况,确定经营范围和管理办法。符合规定范围的,允许其继续经营;超越规定范围的,一律不准经营批发业务。

  五、严禁套购倒卖活动。国营和供销社零售商店以及工业自销部门,对紧俏商品要上柜零售,严防套购。对从零售单位套购商品加价倒卖,以及从粮店套购粮食,贩运转手倒卖的,有关管理部门要严肃处理。套购商品,数量多的要先扣留,查清问题,再作处理;数量少的要处以套购商品总值的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参与内外勾结,套购紧缺商品,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要从严查处。

  六、个体商贩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在指定市场或指定地点进行,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严禁场外交易。从国营商业按核准经营范围购进的商品,一律执行国家牌价。出售商品,不准弄虚作假,欺骗顾客,不得抬高价格,牟取暴利,不得扣斤压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否则,要分别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警告、罚款、直至依法惩处。对不合卫生标准的腐败、有害食物,要按食品卫生法处理。

  七、对自行上市的农副产品,必须按照政策规定范围严格管理。实行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必须在完成计划任务以后才能上市交易。不准商贩抬价争购贩运,破坏国家计划收购的政策。

  八、坚决取缔非法买卖金银、外币、外货、文物以及票证等活动。对从事上述非法活动的,要按情节轻重,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对倒卖违禁物品的要予以没收;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九、加强税收工作,制止偷税漏税行为。个体工商户必须照章依法纳税,违反规定,偷税逃税的,应依法补税,并处以罚款。情节恶劣的,要依法惩处。

  十、国营和集体商业积极参与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要教育干部、职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改进经营作风。要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对擅自提价,克扣群众,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违法活动,要严肃处理。国营和供销社商业的批发部门,对无证商贩一律不得提供货源。要参与小商品市场的交易,引导个体商贩从事正当经营。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商业办的集体商店,不得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乱跨行业经营;乱搞批发业务;不准擅自提价;不准搞倒买倒卖及其他违法活动。
  这次检查活动要以五金、百货、粮食、饮食、水果、香肠加工等行业作为重点;两城区把各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各郊县区的农村集镇,作为重点;对在街头巷口、影剧院门口,经营小糖、瓜子、腌菜等零星细小、本少利微的摊点,只登记,不取缔,但应按照规定地点摆摊设点,通过检查整顿,进一步搞好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物价的稳定。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商贩的思想教育。要对个体商贩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经济政策,遵守工商法规、税收法规、物价政策、商业道德,从事合法经营,服从市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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