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材料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4 生效日期: 2005-07-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2005]3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打击砖、砂、石等建筑材料垄断经营行为,维护建筑材料交易市场正常秩序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改善我市建筑市场投资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坚持市场开放,自由交易。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借口制定带有地方保护内容的建筑材料供应管理规定或其他类似文件,严禁对建筑材料进行垄断经营。

  二、建筑工程的中标施工单位和建筑承包商,有自主采购建筑材料的自由,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三、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培养和发展建筑材料挂牌交易市场,引导供、购双方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进行建筑材料交易;对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筑材料供应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要查验其营业执照,并及时发布供应方的有关信息,为建筑材料挂牌交易提供便利和服务,对无证经营的,不得准予进入。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所在地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及时解决土地被征用农民的生活困难,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走正当致富之路,自觉抵制侵害建筑工地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五、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六、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生产和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经营秩序。

  七、各级公安机关对建筑材料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强买强卖、强搬强运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查处,依法打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