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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委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9 生效日期: 2005-12-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各政府机关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第19号令)、《2005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沪信息委政(2005)68号)和《关于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议的意见》(沪监(2005)27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决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以下统称“各区、县、委、办、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外经贸委、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市政局等15个委、办、局所属区、县条线部门。
  二、组织实施
  市信息委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指标表》(见附件1),组织对各区、县、委、办、局的评估工作;市教委等15个委、办、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县附加评估指标表》(见附件2),分别组织对所属区、县条线部门的评估工作。
  三、评估指标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指标表》适用于各区、县、委、办、局,由基础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年度重点工作情况、其他情况等五个方面的指标组成,最高得分为130分。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县附加评估指标表》适用于市教委等15个委、办、局所属区、县条线部门,各条线部门最高得分为50分。15个条线部门的合计得分作为区县附加分,由市信息委按“附加分×40%÷15”的公式加权平均后,计入各区、县总分。
  四、评估方法
  1.自评
  各区、县、委、办、局对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指标表》进行自评,填写得分,并由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组织核实各区、县、委、办、局的自评情况。
  2.重点评估
  市信息委根据各区、县、委、办、局的自评情况,抽取部分机关,组织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重点评估,核实其自评情况。
  3.考试
  市信息委组织对各区、县、委、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考试。
  4.问卷调查
  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息委组织对各区、县、委、办、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众满意度调查。
  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直接提供评估结果或核实自评情况
  (1)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核实各区、县、委、办、局依法收费的自评情况;
  (2)市监察委核实各区、县、委、办、局行政申诉处理的自评情况;
  (3)市信息委提供各区、县、委、办、局及时报送月度统计数据、报送年度报告、备案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的评估结果;
  (4)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各区、县、委、办、局行政复议处理情况的评估结果;
  (5)市保密局核实各区、县、委、办、局年度重点工作中依法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自评情况;
  (6)市档案局提供各区、县、委、办、局开展政府信息集中查阅(受理)服务情况的评估结果;
  (7)“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根据网站评议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得分,提供各区、县、委、办、局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的评估结果。
  6.区、县条线部门评估
  市教委等15个委、办、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县附加评估指标表》,对所属区、县的条线部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市信息委。
  五、时间节点安排
  1.2005年12月15日到2006年1月5日进行自评,2006年1月15日前,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指标表》以及200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反馈至市信息委。年度报告作为各区、县、委、办、局的自评报告,编写格式同2004年年度报告。各区、县、委、办、局认为上述材料不能涵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部内容的,可以提交其他补充材料。
  2.2006年1月20日前,市教委等15个委、办、局完成对所属区、县条线部门的评估工作,并将结果反馈至市信息委。
  3.2006年2月10日到2月20日,由市信息委组织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重点评估;
  4.2006年3月底前,按照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形成区、县和委、办、局两组评议结果,并进行内部通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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