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30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等有关事宜的函》(内国税流字[2000]16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我区地域辽阔,一般纳税人数量少,分布分散,单位服务成本相对较高,费用大等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提出技术维护价格在每户每年450元基础可上浮10%执行。
二、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新旧价格衔接问题,2000年9月1日前,执行国家计委计价管(1996)1796号2文件规定的价格,2000年9月1日后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381号文件规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