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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8-07 生效日期: 1985-08-0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二发字[1985]第9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京检发字第39号文收悉,对于文中所请示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查(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被检察院查获的被告人的财物,经查明确系非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收缴,并按照(82)财预字第78号、9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此复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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