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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体育局等关于评选“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0 生效日期: 2005-10-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区团委、少工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通知》(教体艺(2001)4号)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开展“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的通知》(体群字(2001)82号)精神,以及上海市教委、市体育局、团市委、市少工委《关于实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18号)要求,近几年来,各区县结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课外文体活动,并在实践与创新过程中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良好的效果,有效地促进了广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本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经研究,决定启动“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的考核、评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择优评选、创建“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请你们依照市教委、市体育局、团市委、市少工委印发的沪教委体(2003)18通知中提出的相关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的总结以及自评、申报工作。各区县如提出申报,应填写“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申报表(附后),并附4000字以内的材料一式三份,于2005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教委体卫艺科处(联系人:张翠,电话:2311675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少先队上海市工作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评选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引导全市中小学生积极参加丰富多彩的课外文体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2、通过“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评选活动,大力推广各区(县)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课外文体活动的先进经验。
  3、促进课外文体活动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1、课外文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方面有明显的特色。
  2、课外文体活动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目标清晰具体,计划可行性强,实施得力,安全措施到位。
  3、课外文体活动确实做到面向全体学生,学生参与面达到学生总数的95%,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能够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活动体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广泛的群众性普及活动,又有高水平的比赛活动,能够萍踪不同学生的需求。
  4、形成一批骨干学校和特色品牌活动项目。
  5、能够充分有效地开发与利用当地的文化体育教育资源,并逐步改善各项文体设施,形成一批学生课外文体活动阵地。
  6、有一支素质较高且相对稳定的课外文体活动指导教师队伍
  7、在促进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方面已取得明显的实效。
  三、评选要求
  1、本次评选分为评选推荐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评选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
  2、“示范区”的评选,以区(县)为单位进行。
  3、评选采用自评、复评与审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即在区(县)自评达标的基础上,申报市级复评与审核。
  4、上报区县需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填写申报表格(见附表二)、提供总结材料(4000字以内)一式5份。
  5、市级复评与审核工作采用审议上报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小组到区县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查看学校活动,查阅相关档案文字资料及声像资料。请申报区县作好相应准备。
  6、由市教委、市体育局、团市委、市少工委联合组成“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评选领导小组,召集有关方面人员成立评审小组进行复评与审核,由市教委体卫艺科处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7、对已经评选为“示范区”的区县,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检查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四、时间安排
  10月20日至31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相关工作,下发“评选实施办法”会议;
  10月20日至11月10日:各区县自查自评;
  11月10日11月15日:送交申报材料;
  11月20日至11月底:市级复评审核;
  12月1日一7日:上网公示;
  12月底:总结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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