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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已售公有住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3 生效日期: 2004-09-13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盘活存量,激活增量,促进我市住宅产业和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现就认真做好我市已售公有住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做好“两证”办理发放工作的认识
   房改办证工作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体制,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启动住宅市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快进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把已售公房“两证”办理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大力推进住宅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

  二、落实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市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精神,加大清理和落实政策的力度,对1998年12月修改后的《土地法》实施前,因申办要件不齐[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和申办主体与要件不符等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两证”的已售公有住房,如果不占压道路规划红线和公共绿地底线,不影响安全居住和使用的,应按规定尽快审批办理“两证”。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减免政策按鄂政发[2004]29号文件执行。

  三、强化措施,加快已售公有住房“两证”办理进度
   (一)明确办证责任。住房“两证”办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区住房“两证”办理工作,由市房管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市)和襄阳区住房“两证”办理工作由当地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已售公房“两证”办理发放工作。
   (二)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因机构改革,交叉住房的,不论户主在哪个单位,都要按照房改政策,尽快对职工个人住房确权,办理职工住房“两证”。进入破产、改制序列的企业公有住宅,产权无争议的,能出售的要一律出售给职工,并办理“两证”;企业改制、破产时,要留足办证费用和维修资金。“两证”办理费用的收取,要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三改企业、破产企业及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2005年8月1日以后办理“两证”的不再享有一次性付款的优惠政策。
   (三)加快“两证”发放步伐。房改售房单位尚未为购房者办理房改房所有权证申请的,必须向房改和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已经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要及时发给购房者。相关部门要加快办证进度,对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后予以办理。房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检查和督办,落实“两证”办理工作。各房改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申报。对拒绝办理“两证”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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