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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9 生效日期: 2005-08-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法[2005]1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4)247号)和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沪府发(2004)36号)等三个文件精神,推进本市卫生依法行政工作,我局结合本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部署。卫生部和市人民政府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和本市的实际,分别制定了《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上海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卫生系统实际,就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切实推进
  1、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执政要求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管理领域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全面、深刻领会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把依法行政作为本部门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2、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卫生监督所(署)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纲要》、《通知》和《意见》,提高对推进依法行政重大意义的认识,明确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监督有力、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并精心组织实施。
  4、加强监督检查,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并把依法行政作为考核本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署)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奖优罚劣,切实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署)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转变行政职能,改革管理方式,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决策机制
  5、以实施《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规范为契机,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切实转变到加强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完善社会卫生管理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上来;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强化监督和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保障人体健康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责。与此同时,要重视发挥行业中介和行业自律作用,推进政事分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
  6、增强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便民利民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卫生信息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网上办事的范围。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完善信访制度,做好人民群众咨询服务、答复等相关工作,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7、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及时公开相关卫生信息。制订本部门信息公开的规范,完善信息公开受理、争议解决和监督等程序。按照要求及时更新信息,改进和完善信息管理和检索系统。以卫生政务信息公开为突破口,推行公共卫生事务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形成对卫生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
  8、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卫生行政管理中重大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继续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9、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合法与必要的原则,必须符合《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的各项要求。对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合管理实际需要的文件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定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10、逐步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价等制度。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逐步实现通过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11、落实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市卫生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上报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同时,要抄送市卫生局法制机构。通过备案或者抄送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改正。

  四、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12、继续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和卫生执法体系建设。对新进人员,要坚持公开招聘,建立严格的准入、考核、聘用等相关制度。继续开展卫生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制培训和考试,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加强对现有卫生执法人员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法制培训和考核,建立和完善在岗卫生监督员竞争、淘汰机制与制度,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实行卫生行政部门执法处(科)室负责人与卫生监督所(署)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和在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
  13、依法强化对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的许可和监管。进一步梳理现有卫生执法依据,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员和采供血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保障各种社会活动中正常的卫生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完善投诉、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答复等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制度。完善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等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卫生综合执法和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和程序,防止以罚代刑。
  14、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要求,规范卫生执法工作。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等文书规范的要求书写执法文书。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15、建立健全各项卫生行政法制监督与督察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署)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实行“五公开一监督”的政务公开制度,即各项卫生法律规范和标准公开、审批和办证程序公开、监督监测程序、频次及采样数量公开、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上海市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卫生执法人员的行为道德规范建设,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对违法违纪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制度,对行政复议、应诉、听证中发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所(署)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16、认真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署)要建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要有专门机构落实、处理各项举报和监督意见,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六、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
  17、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切实加强领导;要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18、加强卫生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卫生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担负着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署)要加强本单位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落实专职法制干部,有条件的要组建相应的法制机构。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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