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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0月份申报期延长及国庆期间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 2003-09-26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由于国庆节有连续7日的假期,为更好地开展优质文明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就地方税收纳税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10月份的地方税收纳税(含社保费)申报期延长至10月22日。
  二、国庆放假期间,岛内纳税户(包括直征局、外税分局及各区局所辖纳税户)需领购及代开发票的,统一在税保大厦(湖滨北路70号)三楼外税分局发票柜台办理。办理时间:上午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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