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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 2007-11-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晋劳社厅发[2007]132号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和《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7 年7 月1 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 年12 月31 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 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钾口105 元三级有残每人每月增加95 元,四级衡残每人每月增加85 补五级伤岭人每月增加75 元,六级伤残每人邹增加65 元。(其中:19 %年10 月1 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关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包括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丫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在内,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 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 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l 一6 级工伤职工(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砂上,参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2007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00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其参加工作时间,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伤残津贴30元、4O元、50元、90元。
  (二)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 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5 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 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其他
  (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 2002 〕310 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在年底前顺利完成。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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