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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3 生效日期: 1997-01-03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2月10日请示:
  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条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如何确定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1月3日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条规定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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