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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 2004-11-2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4〕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切实做好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学生总量的快速增长,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量有较大增加。及时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推进金融改革的一项举措,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高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各普通高校,务必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和国务院9月6日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困难问题。   一、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完善风险防范和约束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作了重要调整、补充和完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加大工作力度,务必尽快落实。
  国家助学贷款的中标银行,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积极同所在地高校联系,做好按新机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学生发放贷款。
  各高校要主动配合银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各地要积极研究,探索生源地助学贷款新机制。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尚未建立的,要指定专门机构承担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任务。各高校要设立专门负责助学贷款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学校在校生规模2500∶1调剂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继续加大对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奖励力度
  为实现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的愿望,帮助和激励更多的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省政府设立了高校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
  各设区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所属高校内设立面向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专项资金或政府助学奖学金,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奖励办法。
  各高校必须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适当向贫困家庭学生倾斜。
  三、确保高等学校收入的一定比例足额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收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赣财文字(2000)138号、赣教计字(2000)189号)执行,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必须从学校学费收入中划出不少于10%的经费,专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和贫困家庭学生的补助;必须设立奖学金,专项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受奖面不少于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并适当向贫困家庭学生倾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学费减免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应酌情减收或免收学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在校学生总数的3%。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高校资助资金到位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设立专项经费或未足额提取、使用的高校,将予严肃处理。
  各高校要通过提倡社会捐助、师生互助、学生互助等方式,扩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渠道和力度。
  四、建立规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制度
  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提供相应的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组织贫困家庭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取得一定的资助报酬,并优先安排特困学生,主要是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等参加勤工助学,适当提高其资助报酬。
  各高校要建立规范的勤工助学制度,切实提供资金保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认真组织好、落实好。要将“资助”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培养贫困家庭学生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五、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内部管理,实行高校主要领导工作责任制,把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作为大事、急事抓紧办好。要严格控制办学成本、调整学校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建设支出和债务支出的过快增长,适当增加面向学生特别是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服务的开支。各高校要对用于资助学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奖、贷、助、补、减免)单独立项,专项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勤俭办事业的思想,提倡厉行节约,坚持量力而行,坚持防范财务风险。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各种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学生经济负担。要把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勤奋好学、团结互助、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良好校风。
  各高校要成立资助学生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院)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六、加强监督,建立年报制度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组织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本校资助学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
  各高校要将学校资助政策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招生简章必须写明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和资助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必须附上学校资助政策。
  建立资助学生工作年报制度。各高校必须在年度终了后20天内,将本校上一年度资助学生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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