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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仙游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 2004-01-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商663号

莆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仙游县城乡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莆市价[2002]96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仙游县“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价后的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0.591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60元。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60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并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县级价格部门制定,报省、市价格部门备案。

  二、考虑到仙游县城乡非、普工业生产用电价格差距较大,今年内难以实现同价,可采取过渡一年的办法,即从2002年12月31日抄见电量起至2003年12月31日抄见电量止城市非、普工业(公用变)执行0.615元/千瓦时(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村工业执行0.80元/千瓦时,2004年1月3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城乡非、普工业同价水平0.635元/千瓦时(公用变,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枫亭、赖店工业园区用电价格为0.50元/千瓦时(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08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为12元/千伏安·月。其与大工业用电价格的价差由九仙溪水电站承担。

  四、综合销售电价调整后,新上县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综合销售电价为原则,由县价格部门提出意见,暂报你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五、本批复自2002年12月3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仙游县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附件:
仙游县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用 电 分 │       电度电价       │ 城市公用 │    基本电价    │
│  类  ├─────┬─────┬─────┤ 事业附加 ├─────┬─────┤
│     │  不满  │  1-10  │ 35千伏 │     │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     │ 1千伏  │  千伏  │ 及以上 │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
│     │     │     │     │     │     │  月  │
├─────┼─────┼─────┼─────┼─────┼─────┼─────┤
│一、城乡居│  0.59  │     │     │  0.01  │     │     │
│民生活用电│     │     │     │     │     │     │
├─────┼─────┼─────┼─────┼─────┼─────┼─────┤
│三、商业用│ 0.885  │     │     │ 0.015  │     │     │
│电    │     │     │     │     │     │     │
├─────┼─────┼─────┼─────┼─────┼─────┼─────┤
│三、非、普│     │     │     │     │     │     │
│工业用电 │     │     │     │     │     │     │
├─────┼─────┼─────┼─────┼─────┼─────┼─────┤
│其中:1、 │ 0.627  │     │     │ 0.008  │     │     │
│公用变,含│     │     │     │     │     │     │
│农村   │     │     │     │     │     │     │
│工业   │     │     │     │     │     │     │
├─────┼─────┼─────┼─────┼─────┼─────┼─────┤
│2、专用变 │     │ 0.582  │     │ 0.008  │     │     │
├─────┼─────┼─────┼─────┼─────┼─────┼─────┤
│四、大工业│     │ 0.552  │     │ 0.008  │     │  12  │
│用电   │     │     │     │     │     │     │
├─────┼─────┼─────┼─────┼─────┼─────┼─────┤
│五、农业生│  0.37  │  0.36  │     │     │     │     │
│产用电  │     │     │     │     │     │     │
└─────┴─────┴─────┴─────┴─────┴─────┴─────┘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城市公用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事业附加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0.59  0.01
  二.商业用电  0.885  0.015
  三.非.普工业用电
  其中:1.公用变,含农村工业  0.627  0.008
  2.专用变  0.582  0.008
  四.大工业用电  0.552  0.008  12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7  0.36
  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为该县到户电价(含未网改部分)。
  2、上述电价已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限购省网部分)。
  3、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按表列标准收取,其中农村居民生活和农村工业用电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主要用于补贴乡村路灯照明电费,专款专用。
  4、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含非居民照明用电。
  5、非、普工业(公用变,含农村工业)用电从2004年1月3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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