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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情况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8 生效日期: 2005-05-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情况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教人厅函(2005)5号,以下简称《自查通知》)的意见,国家教育督导团定于今年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现将《自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自查工作,推进本市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查内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工作情况,按照《自查通知》的附件内容,做好自查工作。
  (二)以本次专项督导检查为契机,全面自查本区县'十五'中小学校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实施管理情况,主要内容为:中小学(幼儿园)校长、教师'十五'期间参加培训的情况,各类培训对象学分完成率,区县配套管理的政策措施,以及后阶段全面完成'十五'培训任务的工作设想。
  (三)全面自查在推进本市中小学二期课改进程中,对承担新教材执教工作的教师进行'先培训后上岗'的管理情况。

  二、自查要求
  (一)在自查过程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本地区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管理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寻找差距与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及配套政策措施,以进一步加强本地区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自查工作应重点突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管理的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及其正常运行情况,以及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工作中疑难问题的有效举措。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在自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自查通知》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四)根据督导自查的时间节点,请各区县在7月中旬前高质量地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20日前一式3份送市教委人事处,以便我委及时汇总后报送教育部人事司。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情况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的有关规定,为督促各地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管理,国家教育督导团定于今年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为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发(2001)21号、国发(2003)19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工作情况。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5月至7月为各地自查时间,8月15日前各地将自查报告和本地新制定的做好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报送教育部人事司。9月至10月,国家教育督导团将组织国家督学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进行抽查。
  三、自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督导自查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推动本地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工作的契机,认真组织做好专项督导自查的有关工作。
  2、在自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正视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情况专项督导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等管理职能的落实情况及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等职能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教师法》和有关规定要求,落实边远、贫困地区教师津贴、补贴政策的情况;
  四、有空缺教师编制,但不录用正式教师(即'有编不补'),而长期使用代课人员的情况及代课人员的素质状况分析;
  五、把好教师'入口关',聘用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书落实情况;中小学校长上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六、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一年以上农村任教的
  工作经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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